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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2/12/10 点击: 17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总经理高效、顺畅、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领导。副总经理、总船长、总轮机长、财务总监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分管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项目投资开发等工作;总船长、总轮机长根据总经理安排开展工作;财务总监为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筹措、信用担保、企业并购等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除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在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职权外,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做出日常经营的其他决策。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八条 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参加人员 公司高管;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条件为: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三)有第十一条规定的重要经营事项需研究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讨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研究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研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改革方案; (四)研究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具体规章; (六)研究决定副总经理、总船长、总轮机长、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分工; (七)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管理人员; (八)研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事宜; (九)研究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范围以外的日常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制订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十)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总经理认为应研究和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等。会议通知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三条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人员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人员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人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秘书。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 (二)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四)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内容是否形成纪要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会议纪要需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如果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人员与具体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部室负责人会议所议事项发生重大分歧,应将会议讨论的详细情况报告董事长。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不定期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七)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与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每月向董事长口头或书面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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