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2/12/10 点击: 17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职申请自提交审计委员会之日生效。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建议;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财务风险;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作为其决策参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进行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公司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工作小组的报告召开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讨论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次会议现场到会委员不得少于两名;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部长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