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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2/12/10 点击: 17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搜集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评,为提名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筹备委员会会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供董事会作为决策参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工作组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工作组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工作组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工作组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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