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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2/12/10 点击: 17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人选,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职申请自送达委员会之日生效。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综合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战略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可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款规定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建议或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列席会议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相关人员也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综合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综合部的材料召开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综合部。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提议召开,并且讨论事项为职权范围内事项时,公司应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和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综合部部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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